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和街道管辖范围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