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父母、配偶、子女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荣誉、名誉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