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接收。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及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规定减免保育教育费或者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