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接收。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及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规定减免保育教育费或者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