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侵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