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