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科技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受法律保护。对有特殊才能、有发明创造或者有其他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家庭应当予以鼓励,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