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