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