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变相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教学辅导材料、教学辅导课程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捐款捐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