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学校、幼儿园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