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选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考核。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