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六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