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本地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作出科学安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