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县(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统一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