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建设工程以及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改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外立面设计方案:

(一)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

(二)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改变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

(三)对大中型或者受保护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实施改造的。

建设工程外立面设计方案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违反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外立面设计方案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或者未按照审定的方案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外立面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处外立面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