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工地位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应急抢修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拆除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百厘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栏)。

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硬质封闭围挡(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