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水体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水面垃圾打捞与水面保洁。

在城市公共水域从事水上作业者,应当设置并正常使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从事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污染水域。

禁止向水体抛洒、倾倒垃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