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