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六十条有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