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