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