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