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