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