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个别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