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