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相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汇报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提出相关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