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报主席团研究决定。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