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五)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会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向代表团请假。

出席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