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