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一)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确定督导主题、内容;(二)督学出示督学证件开展督导;(三)督学通过座谈、访谈、问卷、听课、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依法依规了解情况;(四)督学认真填写督导记录,当场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对较为严重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五)督学将督导情况报教育督导主管部门,限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