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向社会发布督导公告,明示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等,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现场测试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督导组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八)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根据初步督导意见和被督导单位的申辩进行综合分析,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