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推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丰富以宅换钱、以宅换房、以宅换宅、以宅换权等退出模式,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