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工作,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美乡村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