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编制县级市、区级和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