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村庄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和排水、照明设施,并按照相关规范在通村道路、村庄主干道设置交通标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联结乡村主要历史文化遗址、景点等,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建立连续的步行、骑行系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