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情形未立即停止供应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