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或者四方交底前施工单位开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