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评价,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燃气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燃气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本市实行燃气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