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评价,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燃气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燃气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市实行燃气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