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