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