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