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反行为的,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扣押证明。扣押后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的车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