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