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九条有效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