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