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机件性能完好;(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三)空调、音响等设施完好;(四)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