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件性能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空调、音响等设施完好;

(四)营运资格证件和专用车辆牌照清晰、有效。

租赁服务车辆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