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四)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

(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