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三)使用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四)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报表;(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