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挂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