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