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三)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