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三)租乘的客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